一、裁判员的职责
1、检查比赛器材、条件的可接受性,如有问题向裁判长报告;
2、按规定如果双方运动员对比赛用球达不成协议时,可任意决定一只比赛用球;
3、主持抽签确定发球、接发球和方位;
4、决定是否由于运动员身体伤残放宽合法发球的某些规定;
5、控制方位和发球、接发球的次序,纠正上述有关方面出现的错误;
6、决定每一个回合得1分或重发球;
7、根据规定的程序报分;
8、在适当的时间执行轮换发球法;
9、保持比赛的连续性;
10、对违反场外指导或行为等规定者采取行动。
二、副裁判员的职责
(一)裁判员、副裁判员均可判决的内容
1、运动员发球动作不合法;
2、合法发球在球越过或绕过球网装置是否触及球网装置;
3、运动员阻挡;
4、比赛环境受到意外干扰,该回合的结果有可能受到影响;
5、掌握练习时间、比赛时间及间歇时间。
(二)副裁判员独立行使的职责
当一名副裁判时:
1、处于比赛状态的球是否触击距离他最近比赛台面的边缘。
2、协助裁判员管理场外的非法指导,但不能做出判决。
3、显示比分。
4、兼任计数员。
当二名副裁判员时:
1、判定处于比赛状态的球,是否触及他那侧比赛台面的边缘;
2、执行轮换发球法时,当担任在他一侧接发球员的计数员。